图书借阅规则

本馆图书文献借阅对象包括:本校教工、本科生、研究生、符合条件的校友,以上读者均需使用本人校园卡借阅图书。

所有读者每人最多限借20册;本科生、教工及研究生借期为90天。当前借阅信息可从自助借还机上查询,也可到图书馆网站登录“我的图书馆”查询。

读者应注意借书期限,及时归还图书。到期图书应按时归还或及时办理续借手续,每册图书允许续借一次。续借期同借期,从期满之日算起。续借图书应在所借图书到期前的20天内方可办理,由读者在图书馆网站上自助办理。续借的图书到期后应及时归还或重新办理借书手续。

1)超期还书:

借阅超期指未在规定日期内归还图书或未续借图书。如读者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还图书,将自动失去继续借书的权限,需按照规定完成相应违规处理后才能重新获取相应权限。

如图书还期在节假日内的,系统自动延期到开学之后(假期不计在借期内);还期不在节假日内的,超期时间按借期规定的天数计算(假期也计在借期内)。具体还期可在自助借还机或网站上查询。

2)损坏图书赔偿

读者应爱护图书。如图书在读者使用期间被损坏,应根据损坏程度、图书本身情况进行适当赔偿。损坏特别严重的,应全书赔偿。

3)丢失图书赔偿

被借图书遗失或损坏严重的,应赔偿图书。读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购买相同书名、著者、版本的图书进行抵赔。

若市场无法购买到该图书时,需按图书出版年代,分时段赔偿:

a) 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;

b) 1981-199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c) 1991-200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6倍赔偿;

d) 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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